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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局以非法采矿罪名成功侦破非开采案_花鸟公

发布时间: 2022-06-30 08:12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广东海警局12日通报,广东揭阳海警局日前以不合法采矿罪名成功侦破一宗运送不合法挖掘海砂类案子,近来该案巳于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宣告判定,被告人江某因犯不合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涉案海砂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系全国海警首宗以不合法采矿罪定罪量刑的运送不合法挖掘海砂类案子,将为海警部分侦办此类案子供给重要参考。

  

  2019年8月16日凌晨,广东揭阳海警局在惠来石碑山角对开海域抄获1艘运送无合法来历手续海砂的船只,现场捕获船长邱某等20人,抄获海砂约2万吨。经查,江某为不合法牟利出资租借船只、雇佣邱某等人前往某海域购买一批不合法挖掘得来的海砂并将其运回码头妄图进行倒卖,途中被揭阳海警局抄获。

  

  揭阳海警局随即安排精干法律力气对案子进行深度攻坚侦办,派出精干法律力气奔赴浙江、福建等地调查取证。经过系列侦查,该局对为躲避法律制裁而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江某施行网上追逃,最总算2019年11月19日将其捕获归案。在此期间,该局托付专业机构同时完成了对涉案海砂进行判定测量、价格确定工作。

  

  海警侦办案子。 陈佳超 摄海警侦办案子。 陈佳超 摄江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认其在明知涉案海砂系不合法挖掘得来的前提下,仍出资租船雇人前往海上进行收买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说》第三条之规定,法院认为江某的行为巳构成犯罪,判定其犯不合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